亚太药业: 关于亚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5-04-14 09:57    点击次数:83

证券代码:002370   证券简称:亚太药业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5-023 债券代码:128062   债券简称:亚药转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关于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  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不 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   特别提示 息) 债”将被强制赎回;本次赎回完成后,“亚药转债”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摘牌。特此提醒“亚药转债”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。 件,将“亚药转债”转换为公司股票,目前转股价格为 3.00 元/股 。   一、    “亚药转债”上市基本情况   (一)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-1-   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证监许可〔2019〕225 号)核准,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 2019 年 4 月 2 日 公开发行了 965 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 100 元,发行总额   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“深证上〔2019〕224 号”文同意,公司 9.6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 2019 年 4 月 24 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,债券简称“亚药转债”,债券代码“128062”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    (二)可转债转股期限   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以下简称“《募集说明书》”)的有关规定,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(2019 年 4 月 9 日)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(2019 年 10 月 9 日)起至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日(2025 年 4 月 2 日)止。    二、     “亚药转债”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 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的规定,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 易日内,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 115%(含最后一期 利息)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,“亚药转债”到期 合计兑付 115 元人民币/张(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)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    三、     “亚药转债” 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   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5 号—可转换 公司债券》的有关规定,“亚药转债”将于 2025 年 3 月 31 日起停止 交易,2025 年 3 月 28 日为“亚药转债”最后一个交易日,最后一个 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“Z 药转债”。    在“亚药转债”停止交易后、转股期结束前,即 2025 年 3 月 31 日至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2 日,“亚药转债”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, 将“亚药转债”转换为公司股票,目前转股价格为 3.00 元/股 。    四、“亚药转债” 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-2-   “亚药转债”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2 日,到期兑 付对象为截至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2 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亚药转债” 持有人。   五、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  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金额为 115 元/张(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)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 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3 日。   六、“亚药转债”兑付方法   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“亚药转债”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。   七、“亚药转债”摘牌日   “亚药转债”摘牌日为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3 日。自 2025 年 4 月 3 日 起,“亚药转债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。   八、“亚药转债”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和文件的规定,“亚药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(含证券投资基金)应 履行纳税义务,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 20%。根据公司《募集说明书》 相关规定,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 115%(含最后一期利息 2%)的 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“亚药转债”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 100 元的 “亚药转债”赎回金额为人民币 115 元(税前),实际派发金额为人 民币 114.60 元(税后)。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,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。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,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 见为准,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。如各兑付机构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。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,纳税人可以按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 税。 规和文件的规定,对持有“亚药转债”的居民企业,其债券利息所得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-3- 税由其自行缴纳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 100 元的“亚药转债”实际派发 金额为人民币 115 元(含税)。 构投资者(以下分别简称“QFII”、“RQFII”)等非居民企业(其含 义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),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财政部、税务总 局公告 2021 年 34 号)规定,自 2021 年 11 月 7 日起至 2025 年 12 月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 100 元的“亚药转债”实 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 115 元(含税)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 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。    九、其他事项    投资者如需了解“亚药转债”的其他相关内容,请查阅公司于 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全文。    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事 会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-4-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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